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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劉武鑫參加檢察開放日暨“檢察官對話企業家”活動
10月30日下午,集團公司總經理劉武鑫參加市檢察院、北湖區檢察院、郴州市工商聯、北湖區工商聯聯合主辦的檢察開放日暨“檢察官對話企業家”活動,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吳光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江濤及市、區各檢察院領導、政法領導出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曾慶軍、行政綜合部部長蔣曉平、企業發展與法務綜合部部長卿懿、酒店旅游服務業管理部部長盤燕,國際大酒店經理周澤芳、黨支部書記劉顯尚等公司領導陪同參會。
會上,劉武鑫總經理針對集團公司實際情況首先提出在虛假訴訟方面出現少數不法分子企圖通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坑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發揮民事檢察職能打擊虛假訴訟的問題,針對劉武鑫總經理的提問,對話檢察官首先介紹了虛假訴訟的定義,虛假訴訟指的是惡意串通利用訴訟、調解等方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就是民間俗稱的“打假官司”,此“假”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起訴事實為假;二是起訴材料為假;三是法律關系為假,虛假訴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作為檢察機關有權受理對公民及單位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申請、舉報等,同時依照職權也可主動對虛假案件進行調查,作為檢察機關將不斷加大打擊防范力度,對內加強各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對外加大與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密切配合、協助,通過個案協作、聯席會議等多種方式,形成查辦和打擊虛假訴訟案件的良好氛圍,同時希望企業及個人在受到虛假訴訟案件侵害時可隨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一定會充分履行法律職能,依法查辦虛假訴訟案件,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隨后,劉武鑫總經理再次提問:最高檢院張軍檢察長提出了“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如公司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但進去之后他所負責的項目就停擺了。請問檢察機關有什么辦法解決類似問題。針對此類案件的具體落實上,對話檢察官重點闡述了“能捕”的前提是構成犯罪,“能不捕”的前提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要符合刑事政策,對于罪行較輕、認罪認罰的以及企業經營過程中確實離不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予以不捕,不能一捕了之影響企業經營發展,對于能不訴的不訴的層面,訴的前提同樣是構成犯罪,但是起訴的過程中要結合把民營企業的復工復產、生產自救、保就業等企業發展需要因素考慮進來,要充分依法行使“不起訴”的裁量權,保護民營企業發展,不起訴的有四種情形,一是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堅決不帶病起訴;二是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法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三是確實已構成犯罪因處刑法但是又符合最高檢、最高法指導性案件精神的,在綜合事實及認罪認罰態度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四是經審查,案件符合法律規定中涉案企業負責人自愿如實供述涉案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檢察院核準,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寬嚴相濟的政策下既不能該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偵,任意逮捕。
通過此次檢察官與企業家對話活動對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靠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指導方向。